中国反避税“任重而道远”

发布时间:2008年9月11日 文章出处:北京瑞明威 浏览次数:987次

日前,,各地为了发展经济大都热衷于招商引资,一大批外资企业应运而生。然而,数量众多的外企经营状况并不容乐观,相关资料显示,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平均亏损面达到51%到55%。更让人费解的是,这些外企置多年亏损不顾,在亏损之后竟又接连追加投资。外资企业名亏损实盈利“迷局”背后究竟隐含着什么问题?“避税对外资企业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外资企业会计师直言不讳。
   所谓避税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税收。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不仅会使国家税基受损,导致税款流失,减少财政收入,而且会影响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但是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花招,以达合理避税之目的。
   细究外企避税的花招,并不神秘。  “外企避税主要手段是利用关联交易,高进低出。这种手段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注册会计师说,  “另外,  目前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国际公司也向境内外的银行借大量的资金,利用税前列支利息,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在避税港注册也是一种办法。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方,而实际在岛上,它们可能只有一间办公室。”
   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税收制度不够完备,地区间、部门闾的不协调,是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但外企何以能钻避税的空子而又没有曝光于阳光之下?我们的税收政策究竟有多大的空子可钻?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杨志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方面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特别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容易被外商加以利用,通过亏损来达到推迟获利年度等等。另一方面则是我国的税收管理能力与效力问题,税源难以有效监控。再有就是税收的法制环境问题。
   中国会计学会秘书长周守华认为: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还是一个薄弱环节,  目前除了有关法规尚须建立和完善外,还存在着以下问题:对反避税工作思想认识上不足。有的人认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目的就是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如果采取严格的防范避税措施,会挫伤外商的投资积极性。还有些地区为吸引外资,争相为外商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无法掌握国际市场价格资料。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所以,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原料和产品的价格:我国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我国税务部门缺乏了解国际市场行情,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能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困难。
   在谈到我国现行的税制框架下,外资企业惯用的避税、逃税手段和方式有哪些时,杨志清说:在我国,外资企业常用的避税方法主要是转让定价和利用避税地。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工具。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  “利往低处流”、“费往高处走”是转让定价的一般规律。利用避税地。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地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在这方面,美国是走在最前面的。
   周守华说,外资企业避税的方法主要有:转让定价。这样外企很容易形成账面上的亏损,而将利润转移到税负低的国家或地区;增大负债。即便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也向境内外的银行借大量的资金。因为税法规定,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利用国际避税港注册公司。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钻税法漏洞。逃税的方法主要有:隐瞒收入、虚报成本费用等非法手段,欺诈性地逃避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这类逃税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和严惩。
   当谈到我国在反避税过程中与国际上的差距在哪里时,杨志清和周守华等人都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杨志清说,防范避税工作历来是各国税务当局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的国家专门制定防范避税法规,严厉打击和限制避税行为,如美国、日本等,针对转让定价和利用避税地避税制定了较为详细而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有的国家在国内税制中相应增加防范避税条款,并适时地进行修订和完善。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基本上是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过反复论证、摸索、立法而逐步开展起来的。从1988年深圳试点到1991年立法全国施行,已有十多年的时间,但由于我国这项工作起步较晚,与国际上的差距还是存在的,主要是:对转让定价虽有立法,但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对避税地的利用目前税务处理还没有税收立法;对转让定价预审制度的实施局限性较大:税收征管手段和力量方面也存在一定差距,既懂税法又懂财会并会外语的复合性人才比较少。
   周守华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避税活动在数量上有增无减,在手法上亦不断翻新。为此,许多国家纷纷采取对策,完善税制,加强税收征管,进行双边及多边反避税的国际合作,来阻止跨国投资者’的避税行为。主要措施有:避税港对策税制:反转让定价税制;反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资本弱化税制。我国目前只对转让定价订有专项法规,针对避税港避税、滥用税收协定、资本弱化避税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尚待建立和完善。
   另外,杨志清、周守华等人就税收完善和加强征管同样重要分别发表了看法。
   杨志清强调:开展防范避税工作,应重点做好下面几项工作: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转让定价的动机可以分为税收动机和非税收动机。人们普遍认为,由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可以随意地分配各国的税收利益,那么当事国就应理所当然地不问其出于何种动机,一律按独立企业成交的原则,确定企业的真实应税所得,以维护本国的正当税收权益。但是,由于世界性的税收秩序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如果各国都采用这种做法,就会对跨国经营造成严重的伤害,并且也会对当事国的经济产生广泛影响。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又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相应的策略,否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利。
   建立我国的避税地税制。各国对运用避税港的税务处理,主要是进行反运用避税港立法,建立其“避税港税制”,其目的在于对付本国居民通过在建立避税港受控外国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来躲避本国税收的行为。它是通过将受控外国公司的所得按持股比例划归本国股东,按本国税率课税(一般可以扣除在国外所纳税款)来实现的。我国应当建立避税港税制,以完善我国的防范避税措施。
   加强和完善收集国际市场价格资料的税务信息网络建设。长期以来,我国有关部门,如外经部门、海关和驻外机构等对国际市场和价格资料都有一定的收集,税务部门可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进行电脑联网,将分散于有关部门的资料集中起来,必然会增强我国的防范避税能力。此外,直接向境外派驻收集价格信息的情报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行情,再加上现代化价格处理传递手段,完全有可能为我国的防范避税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周守华强调说:为了有效开展反避税工作,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协调,建立反避税信息资料库。反避税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要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税务检查(审计)等日常征管工作密切结合,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要及时获取海关、‘银行、工商、外经贸、财政、统计、外管、行业主管局(行业协会)等部门发布的各类信息、动态。
   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包括提高避税嫌疑产选案质量,强化跟踪管理等。
   要及时研究避税与反避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分析避税成因,发现法律法规的漏洞,研究应对措施:同时,应重视队伍建设,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反避税工作,配备足够的反避税专职人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财政金融研究室主任倪红日说:应从税法和征管两方面完善。首先,现行的这套涉外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着和内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税收设置,为合法避税行为提供了一个很大空间。只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税法和严格征管,在反避税上从根本上打下一个非常好的基础,否则,现在两套税制,随意性很大。
   其次是征管方面。在征管手段上要跟上计算机的信息控制,另外也涉及到出口退税和骗税问题,要求海关、外贸部门和税务机关三方面能够迅速信息相通,这些方面和国际上都还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改进。